中国道路杂思路 11.4 第十一章 未來中國的三種可能發展(4)
11.7 民意監督與民主體制的本質區別 然而隻承擔民意監督責任而無需參與,更無需領導政府的民意代表,與傳統的或西方民主體制的民選政治人物有著本質的不同。傳統民主體制的政治候選人,不論是民意代表還是尋求擔任政府領袖的政治人物,他們代表的是一定社會政治力量尋求對社會的領導或影響,也就是參與對社會權利運作與政府決策,這就決定他們背后需要有特定社會力量的奧援與支持,代表他們的社會訴求與利益。這些社會力量就是代表一定社會群體與階層的民間社團,政治社團,以及政黨,這也決定了以政黨形式出現的不同社會政治力量是傳統民主體制正常運作的必要基礎。具有共同社會政治訴求的社會基層與群體形成的政治力量組成政黨,政黨支持代表其立場與利益的政治人物,通過民主選舉進入民意機構或成為政府領袖,參與政府與社會的管理,這也就決定了民主體制下不同政黨或政治力量政治人物的行為模式。政黨支持代表其利益的候選人,通過民主選舉成為政府領袖,或參與政府與社會的管理與監督,這也決定了各種社會力量經由代理人為其利益進行斗爭與交易妥協,政治人物代表特定社會群體或階層參與社會的利益分配或劃分。這也決定了民主體制下不同政治力量的關系就是為各自利益進行政治斗爭,利益劃分,達成交易妥協,然后下一輪的民主選舉,斗爭,利益劃分,達成妥協。民主體制就是通過民主選舉形式進行政治斗爭,達成社會利益劃分的目的與本質,而民主形式下的大眾政治斗爭也必然走向無所不用其極,為了達到各自政治群體或政黨的利益不惜為對手設置障礙,阻礙政治對手施政,制造社會問題,也決定了民主體制下不同社會利益團體為利益而斗爭,帶來社會撕裂,以及政治內斗與內耗的必然,表現就是低效的政府功能與社會治理。 民主的選舉與競爭過程也使民主異化,民主選舉應該是社會大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工具,追求社會與大眾最大利益的工具,最后卻成為社會各階層與團體,以及政治人物進行政治斗爭與瓜分社會利益的工具,結果是民主體制無法進行對社會有利的中長期規劃,根本原因就是資源的有限性無法滿足社會不同群體對利益輕緩急的要求,表現即是社會對中長期規劃難於達成共識,民主選舉與輪流執政,必然是政策搖擺,任何中長期規劃都可能中途夭折。而精英決策民意監督機制,民意監督機構不具備社會決策的功能,由於僅擁有社會權力監督功能,不具備利益劃分的權力,對權力決策帶來的社會利益流向與分配,對政府僅有監督與建議的...